法制網海口1月6日電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 翟小功 程玲玲 備受關註的海南省文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原站長盧章雷涉嫌受賄案,海南省一中院今日一審以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並罰判處盧章雷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後,盧章雷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據指控,盧章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與林中興、林志鐵共同收受賄賂123萬元,其個人分得30.92萬元;盧章雷單獨收受他人賄賂66萬元。另外,盧章雷充當權力掮客,用違法所得17萬元給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原標題:海南一漁監站幹部受賄行賄一審領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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